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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科技学院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18

 

 

各直属党组织:

湖南科技学院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学校31日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科技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6318

 

 

 

 

 

湖南科技学院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为适应形势的发展和需要,进一步规范我校流动党员教育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流动党员的界定

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我校流动党员主要包括:尚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长期在外地学习或工作的教职工、退休后在外地定居的老同志等组织关系未转出的党员,短期来我校学习、工作且人事关系不在我校的党员,其他在我校工作且不具备转入正式组织关系条件的党员。

二、外来流动党员的管理

凡人事关系不转到我校,来我校学习、工作的党员(包括预备党员),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来校学习、工作时间在6个月之内的党员,不接转正式组织关系,只接转临时组织关系(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

(二)来我校学习、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的党员,可根据学习和工作需要接转正式组织关系或临时组织关系。

(三)正式组织关系需经党委组织部接转,临时组织关系直接由各基层党组织登记备案后转到有关支部。

(四)流动党员临时组织关系要及时落实到有关党支部,并参加组织生活;人数较多、条件成熟的可以单独成立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并确定党支部书记或负责人。

(五)临时组织关系转到我校的预备党员,由原单位党组织讨论其转正问题,根据需要,我校将其在校表现函告原所在单位。

(六)对没有转来党员组织关系或没有出具党员证明信的,不得承认其党员身份和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三、外出学习、工作流动党员的管理

凡人事关系在我校的外出学习、工作的党员(不含出国、出境),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离校时间在6个月以上,并有固定校外学习、工作地点的党员,应转出正式组织关系。

(二)离校时间在6个月以内,外出参加会议、学习进修、借调工作、办理业务、休假探亲的党员,一般接转临时组织关系,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可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或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组织生活和交纳党费,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流动性较大,无固定学习、工作地点,但可以经常回校的党员,组织关系不转出,仍在所属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和缴纳党费。

(四)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且有3名以上党员的,可通过建立党小组或临时党支部进行管理。党小组或临时党支部负责人应每季度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一次组织生活和党员的思想、工作等情况。

(五)毕业时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学生党员(包括预备党员),应将其组织关系转至原籍或父母所在地县及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档案关系在学校保留的,也应在半年内按有关规定将组织关系转出。

四、出国(境)流动党员的管理

凡人事关系在我校的出国或出境(港澳台地区)的党员,按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公派出国(境)的党员,出国(境)前应向所在党支部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缴纳党费(一般不超过一年),并由所属党组织(党总支、机关党委、直属党支部)登记备案,回国后及时恢复组织生活。出国(境)6个月以上的党员,回国后应向党组织汇报思想。

(二)因私出国(境)的党员,人事关系仍在我校的,党组织应通知本人办理保留党籍手续(一般为一年);退学、辞职出国(境)的党员,其组织关系应随党员材料转到户口或人事关系所在地的党组织或人才交流中心。

(三)出国(境)的预备党员到了转正日期,一般待本人回国后提交转正申请和思想汇报后,在本人参加的情况下党支部再讨论其转正问题。符合条件的按期转正,需要继续考察的则延期转正,不符合条件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四)超过党籍保留期限未归的党员以及未办理党籍保留手续的党员,教工党员材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保存,已毕业学生党员材料放入人事档案,未毕业学生党员材料由所在基层党组织(党总支、机关党委、直属党支部)负责保存。上述党员归国后,向党组织汇报思想,经支部讨论和上级批准后可恢复党组织关系。

(五)出国(境)长期定居的党员,在出国(境)以后,即停止党籍(预备党员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其有关材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保存。

五、相关要求

(一)对基层党组织的工作要求

1.各基层党组织(党总支、机关党委、直属党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并动态管理转入及转出流动党员信息台账,掌握流动相关信息,做好动态管理工作。

2.组织关系暂挂原所在学院的毕业生党员,所在学院党总支要将其编入一个支部,并指定一名教师党员作为联系人。对到校外学习、工作和生活但未转出组织关系的教职工党员,由党支部指定一名联系人。

3.党支部应通过联系人与转出流动党员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向流动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流动党员参加党内重要活动,按规定做好外出预备党员的转正工作。

4.外出流动党员返校后,党支部要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有关材料,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汇报。

5.各基层党组织(党总支、机关党委、直属党支部)应依据学习或工作隶属关系将持证外来流动党员编入一个党支部。对无证外来流动党员,应督促其与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联系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6.在每年年底前或流动党员离校时,党支部应在《流动党员活动证》上如实填写转入的流动党员参加组织生活、交纳党费等情况,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的重要情况反馈给正式组织关系所属党组织。

7.党支部应做好外来流动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将党员在预备期内各方面表现如实反馈给正式组织关系所属党组织,配合其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二)对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

1.党员流动前,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

2.流动党员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服从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但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流动党员要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经常性联系,每半年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报告。

4.党员在结束流动时,要主动与流入地党组织沟通信息,便于流入地党组织动态管理。

5.流动党员返回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党组织查验,主动向党组织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六、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电话:0746-6381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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