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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1-04-03

                信息工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鼓励经济困难学生自立自强、努力学习、奋发成才,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优秀学生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学生临时困难补助”、“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减免学费、勤工助学、社会捐助基金等形式。

第二章 资助工作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院学生工作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组成,负责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和各项资助项目人选的评审推荐工作。院资助专干负责本院学生资助的申请、审核、评议、上报等具体工作,建立本院贫困生库和资助档案以及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信息沟通工作。

第五条 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跟踪监督检查,动态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及受资助学生档案。

第六条 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要求,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奖学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校级资助金以及社会、团体、个人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各项捐赠资金。直接有由学校财务对接学生账号,任何人不得插手账务管理和资金流动。

第七条各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受助学生的跟踪监督检查,动态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及受资助学生档案。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八条 基本思路

积极遵循我校“以学生为主,以激励为主”的学生工作理念,按照“主体在学生,关键在认定,核心在教育,重点在落实”的方针,实施《湖南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

第九条 认定原则

1、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通过教育,促成贫困大学生深刻认识和体会党和政府,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怀,帮助和促使贫困大学生立志成才、刻苦学习、实现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全面协调发展,努力成为素质全面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确保教育援助工作的纯洁性,确保对贫困大学生认定的准确性,确保贫困库建立工作的顺利展开。

3、严格贯彻《湖南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公平、公正建立贫困生库。

第十条 认定标准

1.认定对象

我院全日制本科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认定办法及程序

认定要严格按照《湖南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办法》(见2019版《学生手册》)执行,掌握认定标准,公平、公正、公开,科学客观评选。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及认定标准

学院特别困难学生和一般困难学生总人数不超过本学院学生总人数的30%。

特别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孤残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烈士子女;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事故等七类学生认定等级必须为特别困难。

七类家庭经济特困学生的基本定义和需提供的佐证材料

①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由扶贫部门认定的,对贫困户建立相关档案,把贫困户的困难程度记录在案,并分发相应的贫困卡。在湖南省具体的证明为扶贫手册,其他省份的证明资料格式不一。

②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它的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在湖南省具体的证明为低保证及近一年低保银行流水证明,其他省份的证明资料格式不一。

③孤残学生:孤儿和残疾学生,证明材料:孤儿证、学生个人残疾证。

④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农村家庭完全失去经济来源,简单来讲就是农村的五保户,该类学生由县级民政部门认定。

⑤烈士子女:证明材料:烈士证。

⑥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必须是当年,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且因灾致贫。

⑦突发事件: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事故。

一般困难认定标准:除以上七类情况造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可认定为一般困难。

4.注意事项

(1)、学校资助中心下发的五大类学生信息为全国资助系统和扶贫系统核对出的数据,表中学生如申请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不需提供支撑材料,其他学生如申请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需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

(2)、请学院各班严格审核未在五大类学生信息表中学生的支撑材料。

第十一条 认定程序

贫困生的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一)每年6月,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在校学生发放《湖南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表》(新生随录取通知书寄送)。

(二)每年7月至8月,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生如实填写《湖南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表》。

(三)每年9月20日前,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收回《湖南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表》,并组织学生填写《湖南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四)每年10月10日前,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湖南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查表》和《湖南科技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对照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等级认定标准,认真进行评议,确定各等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五)每年10月20日之前,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

(六)每年10月31日之前,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名单及等级后,在全校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建库管理。

第四章 资助种类及项目

第十二条 我校资助种类主要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以及捐资助学基金,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实行“绿色通道”入学制度,学费减免等政策。

第十三条 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为了激励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设立的,用于奖励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中央与湖南省政府为了激励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十五条 国家助学金是中央政府与湖南省政府共同设立,用于资助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我省资助标准分为三档:一等4400元/年,二等3300元/年,三等2200元/年。

第十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和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学生每学年最高贷款金额为8000元。

具体可到当地教育管理部门咨询。我院鼓励学生积极了解并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拓宽我院学生资助渠道,使更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得到资助。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为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济压力,鼓励他们自立自强,利用假期和课余时间,发挥自身优势,提供一定服务,完成一定工作,获得一定劳动报酬而开展的一项助学活动。

第十八条 校内奖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是学校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用于奖励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

第十九条 捐资助学基金是学校合作企业、社会公益机构和爱心人士等在我校设立的各种单项奖助学金,由提供资金的企业、机构或个人设定用途和奖助范围。

第五章 资金来源

第二十条 国家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湖南省财政按比例分担,省特困优秀大学生奖学金由省政府特困优秀大学生奖学金募集领导小组和省教育工委勤工助学基金及学校按比例分担;校内各项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及资助工作经费由学校按当年事业收入(不含科研收入及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的5%—10%提取,并足额转入“湖南科技学院济困助学专户”。

第二十一条 捐资助学基金由企业、个人或省社会公益机构根据相关协议或合同提供。

第六章 各项资助评审及发放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各种资助相关规定及要求,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规范各项资助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每学年初,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编制本学年资助计划,并发布通知,同时在校园网公布,供学生及老师查询。学年中资助时间及项目如有变化,将及时调整计划并发布临时公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根据认定困难等级区别对待。

(一)资助特殊困难学生的形式:以国家助学金、校级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绿色通道(仅适用于新生)为主,以国家奖学金、校级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社会捐助等为辅。

(二)资助一般困难学生的形式:以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为主,以国家奖学金、校级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社会捐助为辅。

第二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及校级奖学金的申请、评选和发放严格依照《湖南科技学院奖励条例》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按照《湖南科技学院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决定》和《湖南科技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勤工助学按照《湖南科技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校内助学金评审和发放

(一)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每年10月评定一次。凡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可申请参评“湖南科技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补助”。

(二)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直接评定资助人数比例不超过在校学生数的30%,按经济困难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和在校消费水平分国家级一等、二等、三等、校级助学金等四个等级评定,每个等级助学金金额根据学校当年助学金经费预算情况确定。

(三)评定程序

本人申请→班级初评、公示→院部评定、公示→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公示、调查→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批→公示执行。

(四)评定要求

1.学生本人须提出详细书面申请,如实写清本人家庭基本情况和本人在校德智体综合表现情况。

2.各年级辅导员要高度重视评定工作,加强平时观察,充分发扬民主,组织班委会干部和学生代表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在全班公布,基本无意见后将结果和相关材料上报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3.各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各班上报的情况认真审核、确定等级和名单并在全系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基本无异议后,组织学生填写相关表格,并于11月15日前(新生的评定情况在11月30日前)把相关表格、数据的电子材料上报学生工作部(处)。减免学费者应计算在一等资助名额内,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4.各级公示(布)结果受理举报和咨询时间不得少于1天,对师生反映的情况要调查核实做出反馈处理,并有书面记录。

第三十一条 临时困难补助

(一)对于学生临时发生的困难,经核查属实,短时无法解决,又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学校可酌情给予临时困难补助。

(二)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条件:

1.学生因病住院治疗,生活上急需一定的调补,而家庭经济确实困难者;

2.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又遇突发事件,经济来源受很大影响者;

3.因家庭经济困难,缺乏基本的御寒过冬用品者。

(三)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程序

接受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详细地址、家庭成员、经济收入情况、申请补助理由等),经院部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核签字盖章,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学校主管领导签字后,由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二十九条 学费减免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缴纳学费并且学习刻苦努力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可申请减免学费(不包括杂费和住宿费)。

(二)减免学费工作一般在每年四月份开始进行,六月份结束。申请减免学费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班级评议,填写《湖南科技学院缓交学费申请审批表》或《湖南科技学院减免学费申请审批表》,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由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最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三十条 为保证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能够顺利入学,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实行“绿色通道”入学制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持生源地相关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经所在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查核实,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并经学校主管校领导签字后,可以缓交部分学费,先办理入学手续。学生进校后,学校根据核实的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给予“奖、勤、助、贷、补、减、缓、免”等资助。

第三十一条 社会捐助

社会有关单位、团体或个人等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资助,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以及捐助单位、团体或个人的要求制定有关资助办法或签署捐资助学协议后实施。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院要加强对认定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复查,不定期的随机抽选一定比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三十三条 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院部取消其受助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

(二)在德、智、体、美等方面不求上进,经过重修后仍有不及格者;

(三)个人生活困难而又不愿申请助学贷款及参加勤工助学劳动者;

(四)不积极参加公益活动及义务劳动或参与时间达不到相关规定者;

(五)生活上铺张浪费、抽烟、酗酒者;

(六)受资助后有铺张浪费现象,造成不良影响者;

(七)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弄虚作假,隐瞒虚报者;

(八)其他应该取消资助的行为。

违法上述8项情形之一者取消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

第三十四条 院部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学生自强自立、艰苦奋斗,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心理疏导和咨询,实现“资助”与“育人”有机结合。

第三十五条 院部应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督促贷款、借款学生严格履约。

第三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资金要专款专用,及时发放给受助学生,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学校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等部门对学校资助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同一名学生在同一学年内可在资助档次限额内同时获得多项资助,可同时参评学校各项奖学金。同一名学生在同一年内不能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三十八条 院部根据学校有关政策变化情况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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