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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工程学院转专业补充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20-09-11

信息工程学院转专业补充管理条例

根据湖南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条例》(湘科院教字{2012}48号),为保证我院正常教学与学籍管理秩序,特制订本补充管理条例。

第一条 学生从信息工程学院转出到外院或从外院转入到信息工程学院,须按湖南科技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条例》(湘科院教字{2012}48号)第十五条到二十条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条 外院学生转入到我院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学校主管校长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经学籍管理部门认定,经学校主管校长认可,录取专业与志愿专业相差甚远。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

(四)经学校主管校长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五)当学年(学期)正常参加原专业所有课程考试,没有不及格课程且成绩排名位于全校应届同专业前10%。

第三条 本院学生院内转专业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学校主管校长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经学籍管理部门认定,经学校主管校长认可,录取专业与志愿专业相差甚远。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

(四)经学校主管校长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五)当学年(学期)正常参加原专业所有课程考试,没有不及格课程且成绩排名位于全院应届同专业前15%。

第四条 电信院所有专业接收的转专业学生每次(共二次)不能超过当期该专业学生总数的5%。

第五条 我院学生转出到外院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学校主管校长认可,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经学籍管理部门认定,经学校主管校长认可,录取专业与志愿专业相差甚远。

(三)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无法继续在本专业学习。

(四)经学校主管校长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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