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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工程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1-06-01

                   信息工程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拨开学生心理迷雾,预防心理疾病,提高学生心理素质,培养学生健全人格,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切实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充分做好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等举措,及时疏导、快速干预、有效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实现我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细则》。

第二条 总体原则: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多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指导意见》和《全国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等相关要求,开展教育为先,全面开展全体学生教育,积极开展生命教育,广泛宣传为学生提供的心理咨询服务方式;预防为主,建立心理危机主动防御的意识,建立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建立预警机制,妥善处理,使学生得到最好的帮助;咨询为辅,帮助学生调适心理,恢复心理平衡。

第三条 学生心理健康工作主要任务:通过普查、课程、讲座、学生群众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等途径宣传、普及心理健康与疾病预防知识;通过开展个体咨询、团体咨询等活动,解决学生的心理问题;通过心理危机预防及干预等措施,构建和完善学生高危人群的发现、干预、转介等一体化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工作目标:构建大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工作体系,更好地帮助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渡过心理难关,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生命损失,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五条 各班通过班级成员民主选举结合班主任意见产生心理委员,辅导员、班主任和心理委员负责组织班级心理健康知识学习,及时发现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定期将班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汇报给各系学生心理工作组。

第六条 班级心理委员负责组织本班学生学习心理健康知识,及时发现本班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定期将本班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向辅导员和班主任汇报。

第七条 学生个人遇到心理问题或发现周围学生存在心理问题,及时向辅导员、班主任和心理委员反映。

第八条 加强心理服务部建设,各系心理委员应积极响应支持心理服务部各项活动,负责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的群众性工作,营造浓厚的心理健康教育氛围。

第三章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服务对象

第九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特别关注对象:

1.在心理健康测评中查出的有心理障碍、心理疾病、心理不平衡以及极端倾向的学生。

2.遭遇突然打击和受到意外刺激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1)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人伤亡、父母离异或分居、父母失业、家庭暴力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2)身体发生严重疾病(如肝炎、肺结核及难以治愈的疾病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3)遭遇性危机(性危害、性侵犯、意外怀孕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4)感情受挫(失恋、单相思情绪失控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5)受辱、受惊吓后出现的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6)与他人发生严重人际冲突(被多人排斥、受到歧视、误解等)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3.学习压力大并有严重困难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第一次出现不及格科目的优秀生、需要重修多门功课的学生、即将遭遇党籍处理的学生、完成毕业论文(设计)有严重困难的学生,不能正常毕业的学生等;

4.性格内向、自卑感强且经济特别困难,受到歧视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5.有严重心理疾病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等疾病的学生;

6.有强烈的心理反应,出现严重不适应而导致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

7.具有人格障碍而使身心严重受挫,以至不善于交谈,自我封闭;其表现有:偏执型、反社会型、强迫型、分裂型及戏剧型等人格;

8.情绪低落、抑郁、不与家人或朋友交往者;

9.感到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感到自己无能,看不到“出路”的学生;

10.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的学生;

11.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重点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1)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式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的人;

(2)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异常者;

(3)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躁、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四章   全员教育

第十条 开展新生讲座与普查,对刚入学的新生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教育,建立心理健康档案,了解新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增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意识。

第十一条 举办心理健康知识讲座,根据不同的年级学生心理需求,有计划、有体系地开展主题讲座及大型系列讲座。

第十二条 定期对学生干部进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提高其心理问题鉴别能力及心理危机干预能力。 广泛开展群众性心理健康教育活动,通过墙报、网络、讲座、心理知识宣传月、心理协会等形式进行心理健康知识宣传。

第五章   早期预警

第十三条 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汇报制度。

1.班级心理委员要随时掌握全班同学的心理状况,对班上学生的心理状况每周向辅导员汇报至少一次。

2.辅导员要深入学生之中并通过班级心理委员、心理服务部成员、学生干部、学生党员等学生骨干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主管系学生心理健康的老师每周向辅导员了解本系学生心理健康变化情况。

3.发现有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应将该生的情况迅速上报心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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